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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具有下列 A 或 B 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以照護該家庭之受監護人:
※ 註一:被看護者如符合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,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(自醫療團隊評估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)向勞動部提出申請。
※ 註二: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一人(即可同時申請兩名移工):
1、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2、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作業流程:
雇主協同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指定之「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」進行專業評估,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。
被看護人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,將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正本交給雇主或郵寄給雇主,副本及「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」於 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人現居地之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。
敬請預約門診後,另備下列資料,帶病人親洽醫院門診開立證明書:
- 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』及『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』
- 病人的 3 個月內 2 吋照片一張
- 申請人(雇主)的身份證正本
作業流程:
持重度以上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不需經由醫院評估,即可直接向被看 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。
*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(病人)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- 配偶
- 直系血親
-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
- 一親等之姻親
-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