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具有下列 A 或 B 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以照護該家庭之受監護人:

A、以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(巴氏量表)

  1.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。(巴氏量表為不超過 35 分)。如巴氏量表逾35分,需於「各項特定病症、病情、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」之附註欄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。
  2.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 80 歲以上未滿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。(巴氏量表為60 分(含 60 分)以下)或全日照護需要。。
  3.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。(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)。
  4.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
※ 註一:被看護者如符合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,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(自醫療團隊評估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)向勞動部提出申請。
※ 註二: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一人(即可同時申請兩名移工):
    1、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    2、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
作業流程:

雇主協同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指定之「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」進行專業評估,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。

被看護人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,將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正本交給雇主或郵寄給雇主,副本及「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」於 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人現居地之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。

敬請預約門診後,另備下列資料,帶病人親洽醫院門診開立證明書:

  1. 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』及『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』
  2. 病人的 3 個月內 2 吋照片一張
  3. 申請人(雇主)的身份證正本

B、持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

  1. 平衡機能障礙 第二類【03】
  2. 智能障礙 第一類【06】
  3. 植物人 第一類【09】
  4. 其他先天缺陷 第一~八類【16】
  5. 失智症 第一類【10】
  6. 自閉症 第一類【11】
  7. 染色體異常 第一~八類【16】
  8. 先天代謝異常 第一~八類【16】
  9. 精神病 第一類【12】
  10. 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曾聘僱過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,需檢附聘雇許可函以茲證明
    第七類【05】-(1)巴金森氏症  (2)運動神經元
  11. 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,需檢附聘雇許可函以茲證明。)第一~八類【15】
  12. 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
作業流程:

持重度以上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不需經由醫院評估,即可直接向被看 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。

*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(病人)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
  1. 配偶
  2. 直系血親
  3.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
  4. 一親等之姻親
  5.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